关于裁员补偿金问题

我因公司项目砍掉而被裁员,任职4个多月,人事和我说的赔偿金是4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0.5(不满1年按0.5个月),12月20日和我谈的,让我交接完所有工作,25日就让我走人了,合理吗?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12-20-状态:未解决]
李福亮律师的解答: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你公司的操作,存在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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