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什么?必须我死了才叫杀人罪?这就是法律?

2010年4月18日下午3时许,黄峰带着黑手套,背个电脑包.找我学习开锁.在我教他的过程中,趁我不备,从包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弩.朝我脖子左侧射去.弩箭射进脖子里,我意识到转过身,他又拿长约30公分的刀朝我腹部刺去,我用右手抓住刀,把我手部,肺部划伤,我老婆当时出来求饶,不要杀我,黄峰依然拿着刀朝我砍去,背部划伤,我连滚带爬来到派出所,他才骑车离去,我才幸免遇难.
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立案.现在离案发已经8日,等我在去找派出所索要医药费的时候,派出所董斌就说不在过问本案,让我又本事告去.到现在我一分钱医药费都没有拿到
现在已经一个月了,都没什么办法, 我现在想问下 我这个情况算不算杀人未遂,蓄意杀人!!! 弩箭差一点要了我的命。就差几毫米到我的大动血管!!!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1-05-18-状态:未解决]
殷建伟律师的解答:

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你可以请求民事赔偿。有意见向检察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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