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博第一案”看微博、言论与侵权

时间:2011-03-28 17:40:51  作者:李伟华  文章分类:律师说案

从“微博第一案”看微博、言论与侵权

 

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李伟华

 

    近日,金山公司控告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权”一案已由北京海淀法院审结。因涉及两家重要的中国网络软件公司,且通过微博这种时髦的信息交流平台发表言论来诋毁竞争对手,诉讼的标金额达1200万元,因此,本案被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引发法律界和网络的热议。

2010年5月21日,金山公司称:当天有大量金山网盾的用户向金山软件客服控诉360安全卫士恶意卸载金山网盾。5月25日,360董事长周鸿祎在多家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对金山网盾进行了点名批评,用词激烈,总计超过8000字。周鸿祎在其微博上公开表示,金山“像黑山”,“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并称金山产品有漏洞。“金山的这个漏洞却是因为金山专门在驱动中提供了这样一个任意地址写入的接口”。因不满周鸿祎频频在微博上对金山进行发难,金山公司在2010年5月底起诉,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索赔1200万元。法院认定,作为被告的周鸿祎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向金山公司赔偿8万元,停止侵权,并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刊发致歉声明。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民主权利的保障,为各国宪法所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任何权利的享有都是与一定义务的承担相对应的,所以,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和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因此有个合法的限度,超出法律限度的权利和自由很可能导致失去权利和自由。

微博作为当下流行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赋予了人们更大的言论自由的空间,成为沟通思想、分享情感和传递信息的交流社交平台,因其个性化和感性化,也就增加了其随意性和主观性。大家在此可以充分享受言论自由的快感,而对于普通大众一般也不必担心因发表过激言论而受到制裁追诉。微博具有口头交流不具备的优势,即使是社会中“沉默的大多数”也可以在微博客上找到展示自己的舞台,甚至因此而成就自我。

但是,微博并不是一个置身法外的存在,“微博第一案”的判决告诉我们言论自由与权利相对的原则。当然对于普通大众,因不具备社会知名度,其言论不具有社会关注度,引发侵权纠纷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但是对于名人发表言论,应当具有一定的理性考量,对于利用微博攻击竞争对手的的言论不但突破了自由的相对性,更是明显违反民事侵权法的侵权行为。法院的认定亦是如此,对于普通人应当有较宽的言论空间,可是对于掌握“话语权”的公众人物,应该有更高的限制。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他将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公之于众时,更应三思而行,克制而为,对其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要高于普通网民。

侵权法于2010年7月1日实行,比较完整地明确规定了侵权情形和责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备了专门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展。而“微博第一案”作为侵权法实施以来因微博言论引发侵权诉讼的重要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我国司法制度在保护公民、企业名誉权、人格权、名称权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的情况下,本案必将引发广大公众的侵权维权意识,也将成为今后司法实务的有益参照并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

20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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