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认定从60日缩至15日 漏诊部位可追加

时间:2011-08-02 16:41:3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青岛工伤认定从60日缩至15日 漏诊部位可追加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8-02 06:15:02

 

 10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如果劳动关系难判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近期修订了我市工伤认定规程,从8月1日起实施,新规程建立了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将工伤职工维权时间缩短了约三分之一,明确规定6种情况下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还增加了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规定,如果初诊漏诊了,还能追加工伤部位认定。

 

 工伤维权时间缩三成多

  从本月起实施的工伤认定新规程中,简化了程序,缩短了维权时间。首先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应在15日内做出决定。对用人单位遇到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书面申请延长,明确规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0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简化调整程序,工伤职工维权时间减少了约三分之一。

 

 6种工伤申请不受理

  按照我市的新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如果申请人存在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分别是: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漏诊部位可再申请工伤

  “新规定还增加了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初诊漏诊情况设立的。”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工伤职工存在初诊医疗机构漏诊,初诊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作出与工伤相关的新诊断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遗漏伤害部位,而病历中确有该部位伤害记载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申请。

  此外,新规还扩大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范围,除了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外,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无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能力的,可以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人书面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后,只要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难推卸责任

  据介绍,新修订的工伤认定规程规定,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仍不能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0种情况可判定为工伤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标准,职工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职工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记者 陈珂)

 

 

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一、工伤认定标准 
  (一)认定工伤。根据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受理管辖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到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到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其中,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 
  三、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 
  2、受理部门:全市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报。 
  4、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不需提供)。 
  (二)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后,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2)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3)对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的。 

 四、全市工伤认定业务受理点及咨询电话: 
  市内四区:福州南路8号二楼1-4号窗口   86010815; 
  城阳区:山城路195号行政服务大厅   87866118; 
  崂山区:云岭路8号南大厅4号窗口   88898321; 
  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   86977565;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54-58号   82205958; 
  即墨市:岙兰路786号市民大厅10号窗口   88529911; 
  平度市:杭州路48号北楼3楼   88321812; 
  胶南市:灵山路59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3楼工伤科   86160357; 
  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为民服务中心1楼社保科   88486692。 
  保税区:北京路56号   86766973 

 

执业机构: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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