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借款,其未成年孩子及老母亲是否共同负担?

王甲、吴某夫妇家庭有四个未成年儿女(2000年时,女王乙17岁学生,儿王丙15岁和女王丁13岁,儿王子10岁及一个57岁老母亲、父亲已故。1995年至1999年,夫妇俩分10次向张某借款,借款金额达到12万元。事实上,借条上“吴某,吴某、王甲或王甲”的全部签字均为吴某一人所书写。
借条内容均为借款数额及二分利息计算,无其它内容。

2000年王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全责无赔偿,吴某也离家出走。

到2002年9月,四个孩子王乙19岁,王丙17岁,王丁15岁,王子12岁均为学生。张某未见对方有钱还,张某一家5人作为共同原告便将对方吴某及四个孩子及一老母亲共6人作为共同被告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6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当时由于被告6人均未到法庭,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该区法院根据:《合同法》第207条及《民法通则》第4条,第108条作出判决:被告6人共同承担借款本息债务。

2008年四孩子已是成年人,懂事。王乙25岁,儿王丙23岁和女王丁21岁,儿王子18岁及65岁老奶奶五人觉得判定不合理,向市中级申诉,声明其没有继承王甲任何财产,并声明放弃继承王甲的任何财产,否定其五人还款责任,吴某也到庭陈述,其所借款是用于赌资与偿还赌债。
后市中级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作出判决原被告6人共同承担借款本息债务共计50余万。

四孩子及老奶奶无力偿还。

2010年王丙考入公务员。

2011年区法院查明王丙、王丁银行卡账户有钱后,直接划拨至法院帐户。王丙公务员银行帐户逐月划拨。

事实上:2000年王甲交通事故死亡后,除留下王甲与其母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一间房子,没有留下其它任何遗产;吴某也离开偶尔回来。四孩子及其奶奶生活费等均由孩子姑及其它亲属负担。


请问广大律师,以上判定是否合理?
作为王丙、王丁该怎么做?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03-28-状态:未解决]
彭真凤律师的解答:

作为孩子及老母亲都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除非是在继承范围之内的,超过继承范围内的,一概不承担。此判决不服,可在有效上诉期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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