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被控非法拘禁一案 辩护词

时间:2011-12-27 22:51:47  作者:黎刚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的父亲王xx的委托,并征得王x的同意,指派黎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谭xx、黄x、张x、王x等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诉讼。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应予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定案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王x参与非法拘禁作案时间短,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王x和本案第一被告谭xx是老乡、战友,两人关系较好。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王x准备到成都办事,遂给谭xx打电话,准备在成都见面。当时谭已到老家,被告人得知谭在当地,并且第二天就要返回成都,遂提出要搭顺风车,得到谭xx同意。当晚王x与谭xx见面后就离开了。4月29日下午,王x搭乘谭xx等人的车辆回成都(没有与谭及受害人一个车),到成都后,由于其搭乘的车需到其他地方,王x下车转乘谭xx、黄x及受害人所在车辆一道到达入住酒店。根据入住酒店登记表显示时间为2011年4月29日17时47分。由于沿途有人下车,抵达酒店时只剩下本案三被告及受害人。因王x与谭xx同住(第二天谭等人要到深圳),被告人王x就自然而然地担任起看守受害人的责任,卷入了犯罪,直至被抓获,前后时间大约六个小时。在此期间,王x没有打骂受害人的行为,允许被害人吃饭、看电视、用手机,只是要求其不能出门,限制了其自由。
   对于被告人王x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需要指出的的是,被告人参与作案的时间晚,参与作案的时间短,在非法拘禁受害人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殴打手段,其情节显著轻微。对于其介入犯罪前所发生的事情,被告人王x不知情,也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按照“罪责相当、罪责自负”的刑罚基本原则。被告人王x理应也只应对其参与非法拘禁受害人6个小时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被告人王x平时表现优秀,这次犯罪是自己对法律理解不透,是初犯、偶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理由如下:
     1、被告人平时表现优秀,其在部队服役期间多次受到嘉奖。
     2、被告人这次犯罪是初犯,以前没有如何违法乱纪的行为。这次犯罪,其根本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构成犯罪而碍于战友情面帮忙看守受害人,被告人在会见辩护人时多次谈到由于自己平时没有认真学习法律,当时只是想到帮朋友,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完全是义气害了自己。
     3、被告人这次犯罪是偶犯。被告人王x是在偶然情况下卷入犯罪的,其在会见辩护人时说如果晚一两天跟谭xx联系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被告人王x卷入犯罪完全是一种偶然,之前没有与其他被告人有任何预谋,是偶犯。
4、被告人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三、被告人王x的情况适用“宽严相济”的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教育和挽救被告人,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员,构建和谐社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时予以采纳。
 此致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黎刚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记:由于本案宣判时王x已经关押了四个多月,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x拘役五个月,被告人也没有上诉,宣判后十多天王x就服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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