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x故意杀人案刑事上诉状

时间:2011-12-27 22:56:52  作者:黎刚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上诉人申x,男,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初中文化,住遂宁市xx街xx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关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2010年11月6日收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遂中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一审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总的上诉理由:一、上诉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一审人民法院以直接故意杀人定罪错误,并导致量刑过重;二、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一审人民法院没有考虑被害人过错因素,对上诉人应予以从轻量刑;三、上诉人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一审人民法院未充分采纳,并在量刑上考虑。为此,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一、 一审人民法院以上诉人在与受害人抓扯和互殴过程中持刀猛刺受害人要害部位数刀,有明显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见判决书第10页最后一行)并因此对上诉人予以重判。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上诉人刻意追求的结果,一审人民法院的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直接故意是错误的,并导致量刑畸重。
(一) 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
    犯罪故意的类型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大于间接故意犯罪,因此在量刑上对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重于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杀害受害人黄x的直接故意。
首先,上诉人与受害人黄x素不相识,之前双方没有任何往来,也没有任何过节,不存在上诉人要将受害人置之死地而后快的犯罪目的。受害人的死亡完全出于上诉人意料之外。被害人的朋友及上诉人的朋友均能证实上诉人和被害人并不认识,之前也没有任何过节。
其次,在上诉人将被害人刺伤后,上诉人主动告诉其朋友唐x“我夺到心口了,有点恼火,快打120”,由于事发突然,上诉人当时吓住了,没有留在现场,而采取了躲避的态度,但在走之间要求唐x帮忙拨打“120”进行急救,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上述事实有唐x被带到派出所的历次证言以及电话拨打“120”的通讯记录可以证实。唐x在事发当晚被带到了派出所,并因此案被羁押了一个月,上诉人和唐x之间在事发后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串供。其证言是客观真实的,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第三,从案件的发生来看,该案是一种突发性的案件,上诉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蓄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没有预谋。从唐x给上诉人打电话(未接通)到拨打“120”急救,总共只有7分钟时间。(见一审判决书第六页)也就是说,双方的争执打斗时间非常短暂,在这短暂的时间里,上诉人马上产生要将被害人“置之死地”的恶念是不合情理的。并且双方的纠纷也是因为消费产生的,双方因言语不合产生争执打斗,之间并无刻骨铭心的仇恨,不存在非要致对方于死地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二)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害人尸体上的伤口数量来认定上诉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明显属于客观归罪的错误判决。
第一,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持水果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并据此认为上诉人直接故意明显。该认定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事发当时上诉人在被被害人打到在地后,出于气愤,随手抓起一把放在旁边桌子上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刺去,由于双方都在抓扯扭打之中,具体刺在什么地方上诉人并不清楚。从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可以看出,死者身上有五处伤口,只有刺在胸口心脏上的一处属于致命伤,其余四处都不是致命伤(如其背部的一处挫裂伤及其左侧髋骨外侧的伤口都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胸部、腹部要害部位,伤口很浅),并且五处伤口深浅不一,位置分布在身体前后,可以看出上诉人当时是和被害人扭打过程中挥刀乱舞,并不是要故意刺中被害人的要害部位。
一审判决书故意用模糊的“数刀”概念,用“被告人持刀致其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多处损伤当场死亡”的模糊描述,用“猛刺”的主观动作判定,让人误以为上诉人穷凶恶极的残忍对被害人杀害,从而认定上诉人有直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上诉人认为是不公平的。
第二,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凶器来看,凶器是一把水果刀,是KTV歌城用来削水果用的,上诉人随手抓来使用,而不是上诉人刻意准备的,也不属于管制刀具。上诉人没有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为此准备专门的犯罪工具。如果说上诉人见到双方起纠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上诉人至少应该准备并随身携带杀人的工具。
(三)本案是典型的突发性的犯罪,是一种不计后果,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的间接故意犯罪,而不是直接故意杀人。
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司法实践中的三种间接故意犯罪之一。行为人用刀扎人必致人伤害是明知和追求的,属于直接故意的范畴;但对于其行为致人死亡的结果而言,他虽然预见到可能性,但持的却不是希望其发生的态度,而是放任的态度,这样,对于其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言,其认识特征是明知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见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编写《刑法学》第113页)
上诉人事发当晚曾在吃晚饭时和朋友大量饮酒,后又在唐x的KTV歌城喝酒,一直处于醉酒的不清醒状态,在见到黄x等人发生纠纷后没有理智处理双方纠纷,导致一个死亡一个犯罪,几个家庭破裂的悲剧。上诉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酒后失控,挥刀乱舞,对于用刀会伤人是明知道的,对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这种结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对此上诉人予以悔罪。这次纠纷是因为双方因为结账引发的偶然事件,是一种突发性的犯罪,上诉人在主观上没有希望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不应该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

二、 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没有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因素,导致量刑畸重。
被害人黄x等人因尚未结清继续娱乐消费的费用35元,在其堂弟已经和唐x双方谈妥结账金额20元的情况下,黄x以继续娱乐仅喝了一瓶啤酒为由只支付5元钱,并将纸币5元丢在地上,还阻止其女友李xx和堂弟按照双方谈好的价格支付费用,(被害人黄x当时因其女友准备给钱还打了其女友耳光),因此双方发生争执。(见一审判决书第3—4页)在此过程中,还对唐x进行威胁“你是开门面的,你今天就是赢了,我明天也会找你麻烦”,对激化双方矛盾有极大的过错。
上诉人当时因为下楼买烟,看到双方争吵,上前劝阻。但被害人的堂弟和唐x抓扯起来,被害人欲上前帮忙,上诉人怕事情闹大,把被害人拦住,没想到被害人一拳将上诉人打到。上诉人在气愤之下爬起来随手从旁边的桌子上抓起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刺去,被害人仍冲上来与上诉人互相殴打,最后被被害人的女友拉开。由于双方当时在扭打过程中,上诉人刺到什么地方并不清楚,主观上并没有朝对方致命部位刺的想法。由于不慎刺到被害人心脏,导致被害人流血过多死亡。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及其同伴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特别是被害人黄x存在严重过错,其故意将5元钱丢在地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侮辱人格的一种行为,其不理智的举动是导致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一审法院对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进行了确认,但在最后量刑时却忽略了被害人的过错对上诉人量刑的影响,导致对上诉人量刑畸重。
三、上诉人在本案中有诸多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充分重视,并在量刑时完全予以体现。
(一) 上诉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二) 上诉人过去没有前科,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在部队当兵时就加入了共产党,过去的表现一直很好,这次犯罪纯粹是因为酒后情绪失控,醉酒后犯罪,是突发的偶犯,初犯。犯罪手段也并不是特别恶劣,与蓄意杀人等故意杀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 上诉人家庭竭尽全力赔偿被害者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上诉人一时冲动的行为,给死者一家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时也给自己一家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上诉人在犯罪前为他人开车,收入并不高,上诉人父母都是失地农民,上诉人被抓获时孩子尚未出生,妻子没有工作。上诉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为了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上诉人父母不得不四处借钱,还将自己的房屋变卖筹款赔偿,为了还债,六十多岁的父亲又不得不外出打工。其目的都是为了赔偿被害人家庭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和同情,以争取对上诉人的量刑上能够有所帮助。被害人家庭获得了二十一万元的补偿。 这个数目已经是上诉人家庭所能承受的极限。    
(四)上诉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专门出具了谅解书,并建议人民法院能够从轻从宽处理,请求在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和挽救犯罪人员,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群众,构建和谐社会,为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申x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记:四川省高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申x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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