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消费券是对法制和市场经济环境的破坏

时间:2009-02-28 00:30:30  作者:崔岩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来,在看电视中对发放消费券这一热点问题的点评时,我很疑惑,新闻单位为什么不请一些法律界人士来点评一下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呢?由于各地消费券的发放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得不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目前的事态已经很严重了。

    一、地方政府公然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为某些政府部门创造寻租机会,提供腐败土壤

    打着刺激消费提振经济的旗号发放消费券,限制时间,限制地点消费,使消费者在使用中没有选择权,无条件接受行政机关和商家指定商品和服务,未能成为指定商家的经营者,则要为这场人为制造的垄断付出一定的代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丧失,必然会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干扰国家金融政策

    发放消费券能否真正刺激消费降低居民储蓄率,本身就很令人怀疑,况且,是否要降低居民储蓄率,这是属国家对总体经济安全和行业发展需要,权衡利弊之后,来决定是否采取的方针性问题,要做也要由央行通过储蓄利率等金融手段来调控,非地方政府应擅自决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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