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8 00:30:30 作者:崔岩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地方政府公然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为某些政府部门创造寻租机会,提供腐败土壤
打着刺激消费提振经济的旗号发放消费券,限制时间,限制地点消费,使消费者在使用中没有选择权,无条件接受行政机关和商家指定商品和服务,未能成为指定商家的经营者,则要为这场人为制造的垄断付出一定的代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丧失,必然会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干扰国家金融政策
发放消费券能否真正刺激消费降低居民储蓄率,本身就很令人怀疑,况且,是否要降低居民储蓄率,这是属国家对总体经济安全和行业发展需要,权衡利弊之后,来决定是否采取的方针性问题,要做也要由央行通过储蓄利率等金融手段来调控,非地方政府应擅自决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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