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同胞的兄弟姐妹间的关系完全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干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