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处罚后,股民能要求赔偿吗?
(((ST筑信,股票代码600515 请在2007年1月12日至2009年1月13日之间买进该股票,在2009年1月14日后卖出 或继续持有ST筑信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即使您获利,也可以索赔)。 虚假陈述实施日:2007年1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2009年1月14日 行政处罚日:2011年2月19日 诉讼截止日期:2013年2月18日)))
我在虚假实施日和披露日之间买入的股票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具体怎么做,还有需要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补充提问:
律师诉讼费用,和起诉费用约占赔偿额的百分比,或者是多少金额?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1-05-06-状态:已解决]
董杜骄律师的解答: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再能补充下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