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撞人的人告被撞的我12万余元。竟然有这样的道理!!
急!教师在校园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被墙角急速斜插的电动自行车撞伤。无视校园安全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摔倒多处骨折,是由于其自身速度快,刹车不当造成的。撞人的人自己重伤,被撞的我侥幸躲过,被刮蹭软组织挫伤。现撞人的人告被撞的我,索要人身损害12万余元。竟然有这样的道理!! 请给予援助,并关注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决!!2月25日下午开庭。
校园5公里限速标志,在法官那里好像不好使,说是限机动车的,不是限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的。好像在校园里如入无人之境地快速骑行电动自行车,撞谁,谁,驾驶不慎,刹车摔伤了,还要别人负责!nnd!!
补充提问:
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拍了照,做了勘察。拖了两个星期,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0条,不为道路交通事故,建议回淮海工学院处理或诉至法院,不予立案,没有做责任认定。是一个交警处理的。
本是危害校园安全,撞了师生,她本人摔成多处骨折,还告别人,并且是做足了手脚,想讹告。法院是一个年轻的法官,简易程序。。。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2-23-状态:未解决]
董杜骄律师的解答:
当时有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没有责任认定,基本事实如何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