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工程分包的法律问题

某公司为工程施工企业,承接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但该公司无

自有施工队伍,公司一直的做法是把工程劳务分包给其它施工队(一

般是自然人即包工头);A为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处理某项工程

的各项事务,具有选择施工队的权力,但关于工程施工费的结算标准

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是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A无权参与。
现A想自已组建施工队承接公司的工程劳务分包业务,A可以为工人

垫付工资、购买必要的施工工具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请问A要怎

样做才能避免法律上的风险!谢谢!
补充提问:
劳务分包是该公司成立二十多年以来一惯做法,各施工队也是以公司的名义用公司的各类质资外出施工!对此工程建设单位也是了解的!但各个施工队的人员基本上全是各个施工队长(包工头)招集的零时用工,全部都没有质资!我想问的是A做为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员,组建自已的施工队,承接本公司的劳务分包,要怎么做才能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毕竟A是要从中谋利的,会不会有比如"贪污工程款"等等说不清的法律风险!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3-03-状态:未解决]
董杜骄律师的解答: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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