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其中一个被告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案件是这样的:
原告对两个被告提出合同案件纠纷起诉,在第一被告的所在地法院甲起诉,但第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第二被告所在地法院乙才有管辖权,被驳回,上诉中院,也被驳回,案件为此后延6个月。
案件在法院甲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进行了证据交换、辩论,未完成,准备开第二次庭再继续。这时,一庭过后原告查清了一些事实,提出对第一被告的撤诉,法院准许了。现在第二被告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立第一被告是为了管辖权在法院甲,现在撤诉了第一被告,法院甲没有了管辖权,应将诉讼移交到法院乙。
请问被告此举有法律依据吗?同时第二被告一直向高院申诉管辖权,法院甲表示由中院来裁定。第二被告如此拖延时间,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什么办法吗?中院如果裁定移交到法院乙有法律依据吗?原告该怎么做?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1-04-11-状态:未解决]
董杜骄律师的解答:

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也是诉讼权利,建议原告方对管辖权问题阐述自己的理由和见解。如果以第一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原告对第一被告的撤诉,会导致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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