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时间:2011-01-05 10:33:45    文章分类:律师故事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外国律师开始在中国出现,外国律师先在“租借”的法庭中执行职务,后来也在中国的庭堂之上出现,他们不仅担任外国人当事人的代理人,一些中国人再与外国人发生诉讼时也往往寄希望于洋律师的帮助,请他们做代理人。为维护风雨飘摇的王朝政权,清政府于1902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决定变法改制。修律大臣沈家本目睹这一现象,上书光绪皇帝,认为华人诉案借助外国律师,“后患何堪设想” 。因此,提出了建立中国律师制度的设想,先后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后又重新编成《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草案》,规定了律师制度,但是未及审核颁布,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和司法改革,准备仿效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律师制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草案,后因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解散了临时政府,而未能公布。这一时期,苏杭地区率先建立了辩护士会,接着上海地区也组织起中华民国律师总工会。苏沪地区的律师组织、律师纷纷到都督府领凭注册,出庭办案。

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北洋政府于1912年开始相继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惩戒暂行规则》、《律师甄别章程》等,并颁布施行。

其中《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这一时期律师队伍有了较大发展,全国律师达两千多人。

1927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律师章程》,用以取代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1935年还起草了《律师法》,1941年公布实施。之后相继颁布了《律师法实施细则》、《律师登录规则》、《律师惩戒规则》、《律师工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大纲》、《外国人在中国充任律师办法》、《律师核减办法》等。这一时期律师业有所发展,律师法规较以前完备,律师人数也有所增加。律师队伍中出现了像沈钧儒、史良、施洋这样追求民主、维护正义的进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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