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曲某:我是县市区的,上个月遭受车祸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对方只赔我医药费。现在,我认为自己亏了,对方连误工费、营养费等都没有赔偿,请问如果我不服调解,还能起诉对方吗?如果以后发生车祸后遗症,能否再起诉追究对方的责任?
律师答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又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如果曲某以后发生车祸后遗症,属新出现的权利受损,与此前的调解无关,可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