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协议,一方当事人能否行使撤消权,再起诉对方当事人按合理的数额进行赔偿。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实现此目的。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撤消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协议,并对这起侵权损害赔偿案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原告关某的大棚子被某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短路起火烧毁,双方之间形成了侵权赔偿关系。原告与被告所属供电所负责人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由负责人一次性付给原告25000元,该事就了结并禁止原告起诉被告某供电企业,原告就是觉得赔偿数额少。并要大棚内的当年桃树成熟期待损失,原告再找被告协商赔偿问题,被告总以该事了结为由不再赔偿。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法院,请求撤消这显失公平的协议,并要求就的赔偿据实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关某和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应当撤消。因为在原告受到损害后,被告所属供电所虽进行了赔偿,由于原告的损害有期待利益,与实际相差甚远,显失公平的行为应予撤消。法院作出了撤消原告、被告所属供电所原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的判决,同时作出被告赔偿原告60000赔偿等费用的判决。
律师提示,撤销权应在知道和应当知道显示公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过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