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22 16:17:25 作者:薛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