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开发商的期限
本人在2010年初时购买了一预售商品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在今年5月时通知收楼,但我们业主(受影响的业主有50多户)在收楼时发现,就在住宅楼旁边同时建有垃圾站及公厕(该垃圾站和公厕是对外开放,而非给小区业主使用的,而且已通过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设计和建设审批),但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并未告知及公示,同时故意隐瞒该建筑的真实用途,直到收楼时业主们才自己发现实情。是本年5月1日知道此事的,请问: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再起诉开发商?谢谢!
补充提问:
假如我们业主以这个理由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的话,有胜算吗?我们可以提出多少的赔偿金额?(购房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的条款)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7-04-状态:已解决]
孔民律师的解答:
可以起诉对方违约或者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