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无效

时间:2008-12-07 09:10:53  作者:人大  文章分类:法治天地

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无效   法制日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发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该通知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涉农案件,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提供了重要依据。

  据介绍,今年前十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有关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48396件。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案件逐年增多,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群体诉讼,呈现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为了确保司法保护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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