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的条款受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呢?

我2008年8月签订商品房买合同,约定2009年10月底交房,实际交房日期为2012年8月。合同中延期交付的约定是:1、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此外还应每日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合同是开发商打印好的,然后我签的字)按此计算开发商应给我20多万,但开发商却以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由只同意给我6、7万,说顶多按租金9万的1.3倍给我。问: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由工商局和房管局监制的,延期交房的条款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是不是硬性规定而不受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呢?因为我觉得,没有哪个开发商会主动提出支付这两项的,他们恨不得一项都不支付。2、我能有理由驳倒开发商的说法吗?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4-11-20-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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