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您好,我有个朋友他找了一个女朋友两人在一起没多久之后,因为女方得知我朋友并没有和他的前女友分手便离开了我那位朋友,之后告诉我朋友赔偿她2000元精神损失费,如果不赔就叫她的哥哥砍断我朋友的手。请问这样是不是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如果我朋友报警的话该如何处理?
补充提问:
我朋友已经去当地派出所报警,可是警察说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建议我朋友他们私下处理,还说真出了事情再打110,我晕,这是什么警察,出了事情手都砍了再去找他?有什么用?难道没有证据就不能调查吗??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1-01-15-状态:未解决]
马国辉律师的解答:

敲诈勒索罪
 
[释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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