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信

我叫郭铭生,男34岁,住灵武燃料公司家属楼 关于2010年4月10日宁夏路桥国道211线高速公路A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于海波与一个没有任何保障<<没有施工资质和没有施工经验的>>韩永珂<男,33岁,陕西省蒲城县上王乡南王村一队>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韩永珂承担了该合同段路基土方工程.后我与韩永珂口头约定由我负责向韩永珂供应拉运混合料,每半月结算付款.约定达成后开始组织车辆拉运.韩永珂前期半月结算支付混合料款一次.到2010年5月下旬韩永珂不再依约履诺,我方多次请求韩永珂按约定付款,但韩永珂一直以路桥公司工程款未拨下为由拖延不予支付.在我方多次请求下,韩永珂给我方书写结算证明一份,证实尚欠我混合料款1057452元,在之前还向我借款50000元,随后还了30000元,下欠20000元也有证明一份,共计1077452元同时韩永珂口头承诺上述欠款于2010年8月底前付清.后付款期限再次届满,我继续追要欠款,韩永珂仅支付燃油折合194560元,但下剩欠款882892元至今拒不支付.
我为韩永珂提供了劳务却没有获得劳务报酬,韩永珂置自己的承诺不顾.造成我方部分车辆无法正常运行,按借车辆被扣回,外地车辆因困不能返乡,借贷银行的款额无法清息还本,给我带来造成名誉精神经济生活上的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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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宁夏  [咨询时间:2011-02-24-状态:未解决]
马国辉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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