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首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老师上课期间安排学生外出买东西,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 至于你的父亲承包鱼塘,如果尽到应有的安全警示义务,如在鱼塘边树有警示牌、鱼塘坡度适中、鱼塘周围的路况较好等,则不承担责任,但是你父亲必须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