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这样做是不对的。 根据法律对不利当事人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你入学时没有相关要求,一般情况下不能以中途出台的学位条例要求你,不授予学位。但是如果学位条例出台以后,根据条例内容你属于被要求的学生范围,学校及时通知你根据学位条例规定进行补正,并给予充分时间,你在可能补正范围内拒绝的话,则学校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