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34周,胎儿死在医院,精神抚慰金法院判为0,公平吗?

冯女士经过多年努力才怀上孩子,2008年5月怀孕34周入住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当时年龄已33岁。在医院第10天早晨,孕妇向主治医生反映胎儿未动,主治医生在未给孕妇量血压的情况下,认为是高血压造成,不负责任按高血压治疗,胎儿当天死在医院。2009年,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赔偿全部5000住院费,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起诉至天山区人民人民法院,医学会鉴定为4级医疗事故,但法院以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为由,精神抚慰金法院判为0,没支持一分钱,加住院费及误工费总共判给3000多元,公平吗?立法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大家都来平平理。
咨询者: 新疆  [咨询时间:2010-05-18-状态:未解决]
张峻铭律师的解答:

应该赔偿精神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具体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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