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以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递交申诉材料,不可以直接申诉的省高院或者北京的法院,申诉要按程序和级别进行。
2 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