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1、公司发放工资没有工资单,本身不够规范。最近跟人事部提出要看工资单,对方邮件了一个表格形式的工资单,我去查了相关社保资料后发现,公司没有按照我的上一年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保等,而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进行缴纳,之后我就以邮件书面通知公司并要求针对少缴部分进行追缴,公司人事高官一直不予回复,我主动电话询问后对方回复:这个现象不是个人的现象,整个公司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来的,如果追缴需要流程。请问这个问题劳动检察大队是否会受理?我个人相对公司而言属于弱势群体,且公司规模较大,听闻地方政府因为公司能帮助解决政府在人员就业上的困扰,所以担心会不受理我的事情。我的工资月税前收入为当地最低标准的近八倍,所以3年多下来需要追缴的金额也蛮高的。希望得到你的专业意见。2、公司与我们签署的合同上面社保和公积金应缴纳比例的空白部分,都用笔划掉了,且收入栏写的是>750元,这个是不是对我去追讨补缴很不利。3、我是否可以以这一条要求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我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5-27-状态:未解决]
张峻铭律师的解答:
1 首先你可以和公司协商或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要求补缴所欠社保费用;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 虽然劳动合同收入栏写的是〉750元,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部分划掉,你可以以实际收入工资条和国家关于公司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补正,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3 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