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所欠债务是否可以判断为个人债务,怎样维护我母亲的权益?
父母与83年结婚,结婚当时没有领结婚证,婚后父亲一直在外有女人,父亲在事业单位上班,从九几年开始借钱与人合伙做生意(母亲一直反对),生意全部失败,去年在外找女人,被人威胁,父亲向单位借钱赔偿,由于父亲不说实话,至今不知所欠多少钱有没有欠条。今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子女由母亲照顾(均已成年),房产暂交母亲留于弟弟以后结婚用,母亲改制时所获得的赔偿由母亲获得,债务由父亲负责,但是我在网上看到很多案例说夫妻双方在没有离婚时所欠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追讨债务,我想请问一下,父亲所欠的债务是否可以判断为个人债务,怎样能维护我母亲的利益。注:今天父母去办理离婚,要登记房产证时才得知父亲欺骗房产中介说是母亲在外打工,家里要买门面,母亲也同意抵押房产证,将房产证抵押给房屋中介。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0-05-27-状态:未解决]
张峻铭律师的解答:
1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实务操作,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 如果你父亲在借债做生意时,你母亲表示了明确反对,债权人知晓或者你父亲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则这项债务由你父亲偿还; 如果你母亲只是私下和你父亲表示反对,但是债权人不知,出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很可能推定为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