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存款损失银行是否有责任,应该怎样给予补偿?

我的一个“好”朋友在银行工作,所以我的辛辛苦苦挣的钱多年来就都存在那个银行里。
2000年11月29号他向我借钱(40万),因为我手头没有那么多现钱,他就从我手中借的是我在他们银行的8 张(合计41万,有的将要到期,有的还没有到期)存单。当时写了借条,还款期是2010年的3月。
2000年12月4号我拿一张36万到期的存单去他们银行想再转存一年定期,他说银行在年底有新的政策,你先放在我这里,等到时候在存有些优惠。当时处于对他的信任我也没有多想。
2010年一月我多次找他讨要那36万转存的存单,他说他由于有事急用没有告诉我,就又给我写了一个借条,把先前41万和这个36万(计77万)写在一起,还款期还是2010年3月。他在没有我的委托书和身份证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走我在他们银行的存款,这个银行是否有赔偿责任?这样赔偿?
补充提问:
银行需要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应该给我这样的补偿?是和银行协商解决还是应该走法律程序?若走法律程序的话,我是否能胜诉?声速的可能性有多大?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6-01-状态:已解决]
张峻铭律师的解答:

1 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在没有你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情况下,内部工作人员就办理相关手续,存在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你朋友是在你的同意下从你手中借款的,你自己存在过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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