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窜岗造成受伤,请问需要赔偿吗?

我是一个小厂的老板,一个员工刚来四天还在试用期且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那天私自窜岗操作设备造成手指断,厂里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帮他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且医生也说不会造成任何伤残,这其中的住宿,吃饭都在厂里,然而现在他却提出工伤赔偿,什么误工费、营养费等等,还说要去劳动仲裁告我们,请问我有这个义务赔偿吗?
补充一下,因为新开的厂,单位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之类的,这个会有影响吗?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0-06-06-状态:未解决]
张峻铭律师的解答:

1 虽然在试用期,你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 对员工私自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在于,员工已经违背公司的岗位安排,在其他非本身工作岗位上受伤,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工作原因”。
但是根据实际案例的判决,法院认为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因此,在此情形之下,仍应认定员工的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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