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帮助

我是辽宁人,和浙江温岭做生意,给温岭厂家汇了货款可对方有意不给我付货,打电话也不接,听说他家厂经营的不好,不生产了。我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请求好心人帮助。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6-06-状态:未解决]
张峻铭律师的解答:

1 对方不接电话也不付货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你可以催告对方于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如果对方仍无反应,你可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支付违约金。如果对方拒绝履行,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2 由于对方经营已经不好,为较好保全你的利益,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或者同时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作出财产财产保全的裁定。

3 法律参考
(1)《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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