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行政机关举证问题的咨询
您好。
大律师。
在十六七前,我挂靠在金山区朱行镇文化站的“三产”〈金山县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因为与镇工业公司共同合作了一项业务,因涉及到这是一个诈骗合同,企业遭到了巨大的损失,政府怕连累到自己〈还债〉,被责令停产〈有原件证据〉。事后,又对企业进行查封,并且将扣押的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在我不在场不知晓的情况下,抵押给横泾村,用于归还剩余未付房租的欠款〈有复印件〉。问大律师:这两份证据,文化站是否构成了侵权?如果,我起诉朱行镇文化站,而朱行镇文化站未能提供出对文化站本身有利的证据,也拿不出我以及企业违规违约违法的证据。那末,我起诉朱行镇文化站,会不会有败诉的风险?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6-11-状态:已解决]
张峻铭律师的解答: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挂靠企业和被挂靠者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化站的行为涉及违法规避责任,你可以起诉,它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责令停产行为合法合理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