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病情,导致死亡!

我父亲于1月13日早6:30分感觉胸闷、喘不上气,后经120于7:10送至三等乙级医院,医院收治后在急诊部做了脑部CT正常,转入神经科ICU并测量血压、心电图正常,于7:50设置心率监护仪后,神经科值班医师提出会诊。但在随后的近3个小时心血管科医师迟迟不到(期间我父亲意识清醒、并吃了一个半包子,后期胸部疼痛、大汗淋漓),中途叫护士,护士说自己很忙,医师在给其他病人查房。最终在12:45分心血管科医师才赶到,并立刻决定做胸部CT,但就在进CT室门口的瞬间,我父亲死亡,时间是中午12:50分。最后病因是在我父亲死亡后由胸部CT判断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心源性猝死。
后经与院方交涉,院方承认延误,但否认自己有严重过错,并告知我们该病死亡率很高,医院无能为力。同时给出一万元作为承认自己过错的补偿。
该情况是不是可以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呢?
补充提问:
因医疗鉴定机构,暨医学会与医院同属卫生系统,且医学会的鉴定人员都来自于同一地市的各家医院。所以我们认为该机构的鉴定缺乏公正性。
本案如果不走医疗事故程序,是不是可以用
一、《医务人员以的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3条第1款:首诊负责制的一般规定是,如遇危重病员需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室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谈中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3、造成医疗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顺便问一句,现在的状况是不是属于医疗过错呢?要知道是不是医疗过错是不是还是需要找医学会呢?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1-01-17-状态:未解决]
金度律师的解答:

你好!你需要向医疗主管部们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断责任,你应该保管好医院承认责任的证据。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需帮助,可联系我们,029-84503788,西安金度法务,西安市南二环西段九座花园西区2918室,祝您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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