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17 18:05:16 作者: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缘由:
买房3年仍没办得房产证
早在2004年12月28日,李女士与南宁桂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一次性交36万元,买下该公司开发的南宁市中山路外滩新城小区2606号商品房。当时,开发商称“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并承诺在8个月内为她办好房屋产权证。
“买房时,我的小孩还未出生,现在小孩都上幼儿园了,可房产证还是没办下来。”李女士说,到2005年8月份,按照合同约定,她应该拿到房屋产权证了,可一直没见开发商通知,找开发商问了几次都没有结果。
后来,李女士到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询问,才知道开发商一直没有将购房合同交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李女士于是在2005年12月函告开发商,书面要求给房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将告上法院。
原告:
买房前房子已被抵押
李女士再次到房产部门了解时发现,早在2004年4月份,她所购买的2606号房已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在小区里,还有不少房子也被开发商抵押出去了。李女士立即与开发商交涉,对方称债务不日就可以还清,抵押马上可以解除。可3年过去了,经过无数次催促,李女士仍然没有拿到房产证。
李女士于是告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支付她已付购房款共72万元,装修损失费6万元。李女士认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开发商故意隐瞒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诱骗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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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2007年9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争辩激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所购买的2606房屋,在购买前已被开发商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导致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虽然开发商辩称在李女士购房时,他们的售楼小姐已口头告知李女士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这个事实,但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者。对于李女士提出的6万元装修损失费,因缺乏证据,不足以证明装修的实际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12月25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退还李女士36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李女士损失36万元,驳回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
合同有效,不应双倍赔偿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3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开发商称,在卖房时,他们已口头告诉李女士“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虽然没留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但也没有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双方的合同已实际履行,李女士已入住2606号房3年多,合同主要目的已基本实现。作为买卖商品房来说,最重要的是取得房屋,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从这点来说,李女士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如果判决合同无效,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也不利于保护交易。
在本案中,李女士唯一没有实现的合同目的是因为房屋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导致李女士无法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关于这一点,开发商将会尽快解决,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法院不应该支持李女士退房和双倍赔偿的请求。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龚振中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商至少有两个基本合同义务:一是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二是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该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卖方在出卖之时至少应尽到告知义务,比如告知买方该房屋已被抵押。
在听取原告、被告的主张后,法院宣布改日再判。
法官:
恶意欺诈,将遭惩罚
法官告诉记者,李女士购房时,房屋已被抵押,开发商自己知道却未告知购房者,就是故意。根据司法解释,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引起纠纷,购房人可请求开发商归还已付房款、利息及其他损失,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不超过1倍房款的损失,即人们通常说的双倍赔偿。双倍赔偿,就是对开发商恶意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热心读者陈先生 稿酬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