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自由空间业主为两扇窗向嘉和索赔12万元

时间:2008-07-17 18:39:25  作者:作者:王克础 转贴自:南国早报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嘉和自由空间业主为两扇窗向嘉和索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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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24    更新时间:2007-3-30    文章录入:zl

在购房时,户型图上明明设计有两个落地窗,可到交房时,原先的落地窗没有了:一个被改为封墙,一个则被改为防火门和防火窗。购房者唐女士认为她在采光、通风等方面受到了侵害,一纸诉状递上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12万元损失。3月28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落地窗被取消

  购房户索赔12万 

  唐女士在法庭上称,三年前,她在南宁市东葛路嘉和自由空间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从平面图上看,该套房屋位于第10层,两间卧室均有一个宽宽的落地窗,若从落地窗向外眺望,东葛路一带的美景可尽收眼底。2004年3月23日,她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买卖的房屋如合同所附平面图的一样,两间卧室均设有一个落地窗。可是到了2005年1月29日交房时,她发现房屋原设计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完全封死,另一个则被改成一个防火门和一个防火窗。

  唐女士认为,开发商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给她,并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让她在房屋的通风、采光、眺望上受到影响,因此,她向开发商索赔12万多元的损失费。

  12万元如何算

  来自电费消耗和房屋差价

  改变两个落地窗索赔12万元,这是漫天要价,还是合情合理呢?唐女士又是如何计算这笔采光、通风损失费的呢?

  唐女士的代理人龚振中律师说,开发商设计变更给唐女士造成的损失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计算。一是电费支出:由于玻璃窗被改为水泥墙,影响了房屋的通风、采光功能,业主常年要开灯、开空调,唐女士为此也支付了额外的电费及设备费用,因此开发商应赔偿这笔损失。具体计算方法是,按每度电0.5元计算,每天多用电6度,房屋的使用年限为59年,则唐女士多支出的电费为0.5元×6度×30天×12个月×59年=6.372万元。二是唐女士为此多付了购房款,因为房屋变更设计前后的市场价值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差价即为唐女士多支出的房款。他们认为,变更设计后该房屋每平方米贬值900元,则唐女士多支出的房款为900×82.06=7.3万元。

  龚振中说,以上两项合计,共为13万多元,他们只酌情要对方赔偿12万元。对此,开发商认为,对方这样计算损失毫无依据,不同意这种赔偿方法。

  为何取消窗户

  开发商另有说法

  在法庭上,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说,开发商之所以中途改变设计方案,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的。为了完善施工设计,提高防火能力,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核规定,开发商才决定将房屋原先的两个落地窗取消,进行封墙和改装。他们对门、窗进行修改后,已于2004年4月15日将修改报告通知购房户,但唐女士没有在15天之内答复是否退房,那么就视为她已认可这个修改方案。该律师还说,开发商对两个落地窗进行修改,虽然可能影响了购房户的通风、采光等,但修改后的房屋增强了防火能力,提高了安全性,所以开发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唐女士反驳说,其实,开发商在2003年9月就已知道房屋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而直到2004年3月她买房签订合同时,对方仍向她提供变更前的设计平面图,并以该图纸为依据与她订立合同,具有欺骗行为。退一步来说,开发商进行设计变更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免除的只是行政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开发商变更设计是为了通过消防审核,即使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设计变更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也应该赔偿损失。

  当天除了唐女士之外,另有一名购房者也将开发商诉上了法庭,他索赔的数额同样是12万元。法院将对这两起案子择日宣判。
执业机构: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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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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