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17 18:41:42 作者:□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 卢林锋 实习生 梁佳佳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业主:房屋修改后采光通风眺望均受影响 ■开发商:修改是依法依约进行并无过错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 卢林锋 实习生 梁佳佳
一业主发现自己所购买商品房两个大面积的落地窗被开发商作了修改,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争议激烈。业主认为开发商对房屋设计的变更、修改,侵害了自己的采光、通风和眺望权;开发商则表示,对房屋修改是依法依约进行,并无过错。
领房后发现房屋被修改
2004年3月23日,南宁市的唐女士与广西嘉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8号嘉禾自由空间A座的一套商品房。
据唐女士介绍,2005年1月29日,嘉禾公司交房时,她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已变更了设计和作了修改。原设计中有两个落地窗,此时一个已经被取消而改为封墙,另一个落地窗则被改成一个防火门和防火窗。
唐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这些修改,影响了房间通风、采光和眺望等功能,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加上由此要常年开灯、开空调,支付额外的电费及设备费用,开发商应该赔偿其变更设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为此,唐女士向嘉禾公司索赔12万元。
开发商:修改房屋结构并无过错
针对唐女士的起诉,开发商广西嘉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确实对唐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的门、窗进行了修改,但这一修改是依法依约进行,并没有存在任何过错。
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根据该款之规定,公司在经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利对唐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的门、窗进行修改。本案中,为了完善施工设计,提高防火能力,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核规定,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对嘉和·自由空间项目提出了符合国家规定的修改意见。据此,公司对唐女士所购买房屋的门、窗进行修改,并于2004年4月15日将关于修改房屋的门、窗意见书面通知了唐女士。因此,对唐女士所购商品房的门、窗进行修改的行为系依法依约进行。
公司相关人员还称,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公司当时已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唐女士,但唐女士并未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据此,视同唐女士同意变更。修改虽然可能影响了唐女士的通风、采光,但这是唐女士心甘情愿接受的结果,何况修改后增强了防火能力,提高了安全性。
业主:即使开发商没有过错也要赔偿
对开发商的辩解,唐女士却不认同。她认为,根据开发商通知的时间推定,开发商最早是在2004年4月5日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设计变更的,而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南宁建筑设计院对本案争议部分的设计变更是2003年9月作出的,也就是说,开发商于2003年9月就已经知道房屋必须进行设计变更,而直到2004年3月自己买房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仍隐瞒该部分事实,向自己提供变更前的设计平面图,并以该图纸为依据与自己订立合同。如此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她还认为,开发商为了提高房屋的防火能力,根据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核进行设计变更,其免除的只是行政责任。但开发商设计变更是为了通过消防审核,换句话说,开发商就是进行设计变更的受益者,因此,即使开发商没有过错,但由于其设计变更给她造成了损失,其亦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