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时间:2008-07-17 21:36:31 文章分类:在线咨询
请教!
留言内容
留言者 :罗明峰
邮箱 :luomingfeng123@126.com
IP:121.13.27.155
我的父亲去年11月中旬在一家私营工厂木材加工切割工作。末
签订劳动合同。在到厂工作的第3天,右手手腕从带手表处被
木材加工切割机压断骨头搅碎,做了截肢手术,住院期间厂主
预付了七千多元人民币医疗费用,我父亲伤口末完全愈合厂主
不再支付医药费被迫出院,现右手手术处仍感染化浓。今年2
月11日聘请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律师于3月12日把取证得
到的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在场工人言证笔录,身份证
和申请表和诊断证明提交给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至今(5月7日)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末做任何开展受理案
情工作。经多次询问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股长)都是以各种
理由回避,有时说是单位领导亲人过世领导不在单位没有批示
不能受理;有时说是开人代会议没有时间等。此后一直搁置至
今未能解决。直至今日出院以后我父亲因伤口化浓严重家庭经
济也比较洁据无法续继治疗。无奈之下再一次询问该工作人员
告知我们要开展受理,必备提供有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补充
材料。如果我父亲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些案无法受理工伤
认定,请问现在申报工伤一定必备有工伤事故企业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才可以申报手续吗?若是工作人员不作为我的父亲该如
何办好?请教如何合理解决此案的方法?
提取并回复 删除留言 留言时间: 2008-5-8 0:48:58
回复内容
朋友:
你好,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申报工伤不一定必备有工伤事故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才可以申报手续。若是工作人员不作为你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让其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此回复内容 回复:龚振中 回复时间:2008-6-15 21: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