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应该给

我朋友自生下来,父母离异,由姥姥、姥爷抚养成人,直至成家,期间母亲未尽过任何义务,现姥爷去世,留有住房一套,姥姥无生活来源,只有一个子女就是我朋友母亲,虽然在照顾姥姥,但是由条件的,而且是不满足的,先是将房子闹到手,随后以照顾姥姥为名,向我朋友索取每月生活费,我认为她有退休金,完全有能力照顾,为何要向自己的儿子要姥姥的生活费。这样的母亲可以与她断绝母子关系吗?
补充提问:
生活费应该给吗?
咨询者: 青海  [咨询时间:2011-02-09-状态:未解决]
何江律师的解答: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
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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