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裁定,高级法院不与受理,应怎办?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湛中法民监字18号民事裁定书,它不依案件中判决不公的财产问题裁定,确以案件判决中根本不存在的“做亲子鉴定”裁定再审。裁定称;再审申请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笫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是符合此款的依据“做亲子鉴定”是即无新证据,又是原判决没有的问题。因此;裁定从根本上就背离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裁定完全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3条;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可依据的是不存在的“有可能”,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三;裁定不以案件中判决的财产分割问题裁定再审,确以再审申请人虚构的理由“申请做亲子鉴定”裁定再审。这明显是配合再审申请人达到不执行已生效判决的目的。
四;“原判决的执行仍在中止中”法院很清楚,中止执行的是孩子的生活抚养费。这确实再次满足了再审申请人对本案停止执行的愿望。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湛中法民监字笫18号民事裁定书,是即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具有倾向性一边倒的民事裁定.
补充提问:
因对法律方面的事接触很少,不知应怎样向人大,检察院,法院督查反映,他们才能受理?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5-02-状态:未解决]
孙湖律师的解答:
你有权想人大、检察院、法院督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