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延误交付的违约金索赔问题

购房合同明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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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2009年7月31日前通水。(实际为09年11月23日通水)
2.于2009年7月31日前通电。
3.于2009年10月31日前通暖。(实际为09年11月21日通暖)
4.于2009年12月30日前道路、绿化完成。(实际为2010年1月左右完成)
5.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公共建筑投入使用、预埋燃气管道。(实际为2011年7月左右完成)
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所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本合同规定交付之日起第二个月至实际交付日期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款的0.1%的违约金。
2.有使用条件按最长时间(一条)计算
3.此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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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按照合同计算,违约金229800余元。(根据我的房款总价计算)
咨询过当地律师后,还有以下几点疑问想请教大家:
1、作为公共设施类得索赔,我个人名义能否起诉?法律会支持多少?是否众多业主一同起诉才更合理。
2、如果有10户业主共同维权,这里的违约金是按每户分别计算还是其他计算方式。比如按照我的房价款计算就是229800余元,别人的房价款要比我的高或者低。
3、这样算下来,索赔金额如此之巨,是合同不合理?还是开发商操作起来有余地,所以敢这样约定。
4、合同有一条约定,如果发生纠纷按照1、去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这样一来是不是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5、起诉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1-08-21-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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