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地机动车相撞致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

2011年4月5日,在淮安恒大名都房地开发工地转土区,一辆运土车自西向东在运土过程中被一辆由北向南挂6档行驶的空载手扶拖拉机撞到左前角,机手撞到大车肚下被左后轮当场压死,由于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派出所处理,死者家属赔偿暂时协调由恒大和承包土方工程的老板出了41万,死者家属也不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运土车司机被公安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拘留,一周了也未约家人商谈赔偿事宜,家里借了6万另外准备把贷款8万买的车子请司法部门处理了一并用于赔偿,现移交检察院公诉,请问高人该如何定性,能判几年???????

紧急求援!!!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4-14-状态:未解决]
孙湖律师的解答:

没有看出你是哪一方。检察机关接到案件3日后通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积极依照刑事和解制度为你们调解,一旦成功,被害人写出谅解书,被告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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