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

我与前夫在2011年的时候已离婚,他是台湾人。当时前夫到中院上诉有与人未到场案件已生效。后来前夫说他有到场并交钱中院再审。再审半年后,由于寄了张传票和生效文件同时到达。现在又在审请上诉,在这生效时间我已经结婚,如果中院再审的话。我其不是有二个老公了,可以告中院吗?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3-05-28-状态:未解决]
吴君瑜律师的解答:

不能告法院,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除非原判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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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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