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公司有一个哺乳期妇女,合同是到2012-12-31到期,基本工资2500左右,由于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她在今年4-1休完产假上班的时候,我们告知了这一情况,并为她安排了另一家公司接收她,她未经任何人同意突然就不上班了,4-5月期间始终无法联络到她,直到5月底联络到她后与她协商,她同意到新公司就职,工资待遇不变,只是原来的主管补贴没有了,她6-1开始上班,于是新公司也同意她4-5月份作为哺乳假处理,在与她签订新的合同时她拒签,并且要求和我们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补偿。她的要求是支付全额工资直至12月,这个合理吗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2-08-06-状态:未解决]
邹高飞律师的解答:
不合理,如果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