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是2009年9月5号进入公司上班的(我们公司是个化妆品山东总代理!发展类型是商场上的专卖店,营业执照上写的也是xx化妆品专卖店),在2011年1月24号交的辞职报告,2011年3月16号离职!辞职报告的内容是:“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因公司不签合同不缴纳劳动保险!另外压着我两个月的工资还有一个月的报销不给!我想申请劳动仲裁,现在我有力的证据有(我不知道有没有效果):1进入公司时交的押金单子(是收据的单子,手写的盖着公司的章);2工作服(不过劳动仲裁说这不能证明什么);3手机上加盟客户的电话和专卖店每天的销量(不全的!销量不是每天都有的);4公司其中一个直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有公司的同事也辞职了可以相互当个证人(还可以从邻近的店里找证人都可以证明我什么时候辞职的)!本来也不想告他的,但是我没办法了,压着我的工资又不开,我打电话问又老是推脱!
我去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能赔偿我几个月的赔偿啊 11个月的双倍赔偿能全赔我吗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4-26-状态:已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其他的证据如原来的工资条、工卡等有没有呢?这些证据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力更强些。申请劳动仲裁的话,你可以诉请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你辞职的工资,补交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