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单没有特别规定,只是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在FOB贸易条件下,买卖双方的物上风险划分点为货物越过船舷,在此之前,买方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虽然规定了“仓至仓”,但因为保险利益的缺失,保险合同在这个时候并不具备效力,所以买方虽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不能获得赔偿。卖方不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更不能获得赔偿。但在船前风险发生时保险合同尚不产生效力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都应能预见的问题,所以存在共同过错,在卖方无力承担全部责任时,买方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这个问题是贸易人应该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 如有需要,可以电话咨询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