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报销的交通事故赔付费用由受害方方承担,合理吗?
我想咨询一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责任鉴定是肇事司机的全责,在交警大队那边的人民调解室那边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上注明了支付的款项明细,以及赔付最终按照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为准,且规定,肇事方收到款后三日内必须支付给受害方,否则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此事从头到尾都是肇事方有委托人进行办理,我与肇事方的委托人于11.27日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同意书,同意把赔付款项打到肇事方的公司账户上,后我方核实太平洋保险公司于11.29日已把款打到肇事方账户,然后由肇事方把赔付款项支付于我。期间肇事方委托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表示保险公司与当时交警大队的协议上的款项有出入,或者什么款没到什么的,一直未支付赔偿款给我。经过我方一直与对方委托人电话沟通,终于同意支付我方的赔款,但是对方表示当时我方到司法部门做鉴定的800元需由我方承担,而且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有些费用可以报销,有些不可以,然后肇事方委托人声称不报销的费用也要由我方承担,请问这样合理吗?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处理?急需律师的帮助,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1-06-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就交通肇事的侵权责任讲,你的损失中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应该由责任方赔付。但你们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在交警大队调解达成的协议具备合同的效力,这个协议规定了赔付最终按照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为准,你们双方均应受这个调节协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