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导写收条的责任

请求帮助:
我以案例的方式请各位律师帮忙给分析一下其中的各人的责任,期待您的解答。
甲乙均在法律服务所工作,甲为乙的领导。乙给当事人丙代理一起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丙为受害人。甲与该案件的侵害人认识,后甲在丙与侵害人达成协议后侵害人交清赔偿款前让乙在有丙签名捺印的空白纸张上写收到全部赔偿款的收条。乙不同意,甲要求乙退出代理。乙把相关材料都交给了甲。后甲令不知详细情况的丁(丁也是该服务所的人,但是才去了不到1个月,甲也是丁的领导)在有丙签名捺印的空白纸张上写了收条,并交给了执行部门。现丙向相关部门反映称侵害人涉嫌诈骗。
请问在乙不能证明其已退出代理并将有关材料交给甲的情况下,乙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丁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07-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法律服务所不同于企业。在代理中,法律服务所仅是收案并指派律师,保证指派律师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代理人是乙个人。如果乙在发现甲与侵害人认识后,应考虑利益冲突,通知丙以取得丙的豁免汉或退出代理,如退出代理应将带有丙签名捺印的空白纸张交还给乙,而不应该交给甲。即便乙能证明退出代理并将有关材料交给甲,乙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不能证明则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理,丁也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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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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