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部分灭失引起的抵押权纠纷案

某果品加工厂急需资金扩大生产,遂将冷库作抵押向建行贷款。
经评估,冷库价值为400万元。
1999年7月3日,加工厂与建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约定加工厂以冷库抵押,向建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7月3日前还本付息。
另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为主债权300万元,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2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0年2月,加工厂将冷库中的两个冷藏室租给水产公司使用,并书面告知了水产公司冷库已抵押的情况。
2000年6月8日,加工厂先期向建设银行还贷180万元。
同年8月,冷库意外失火,加工厂获得保险公司保险金40万元。
建行与加工厂就40万元保险金的处理发生争议,建行诉至法院。
【问题】
1.抵押人将冷库中两个冷藏室出租的行为是否合法?
2.冷库遭遇火灾事故后,抵押权如何保障?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1-11-状态:已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1. 法律并不禁止抵押人在抵押后将抵押物出租,因此出租行为合法,在抵押期内的租赁也具备效力。 2.冷库失火,抵押权可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保险赔偿款。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较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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