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质询
本人在广州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在09年11月9日第一天上班,试用期3个月没有签定任何合同。在10年2月9日签定合同。到12月26日下午正式离开公司。我按合同规定提前两周提出辞职。然而我到了今天1月14日,没得到12月份的薪水,原本是约定每月9日支付上月的薪水。而且公司也没按合同为我购?
应使用什么渠道去追回?有多久追回的时间?请懂的处理的人教一下我如何处理,谢谢!~
补充提问:
在试用期3个月内没购买任何国家规定的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正式合同标明要购买的住房公积金也一直没去购买,又每月扣了我应交付的部分。我不是什么有钱人,家里又正在供一家小房,真的很迫切需要这笔钱,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助一下我!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1-14-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试工期是劳动合同期间。你在09年11月9日就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在一个月内也就是09年12月9日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09年10月9日到10年2月9日这段时间公司应该给你支付双倍工资。你按合同规定提前提出辞职,公司应该支付你12月份离职前的工资。施工期内的所有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等应予补缴,不能补缴的应该补偿给你。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去解决,在离职日后一年内可以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