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咨询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赔偿问题

本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只赔偿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此比例为开放商手填,本人认为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时间已过去近5年,目前此房屋任然不能交付,本人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开放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本人不能居住此房屋的损失(相当于这段时间租房的租金)和重新购买当地其他商品房时房屋价格已大幅度上涨的损失。
请问律师,我的申请合理吗?如果合理,怎样才能找到合适的证据和依据。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1-23-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如果你在开发商逾期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对开发商进行过催告,并在其后每三个月催告一次,则你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你选择了解除合同,则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你可以主张返还房款并补偿另购房屋的价格上涨损失,但以实际另行购买为前提。

如果不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合同约定给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只有在购房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约定,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你的损失(相当于同等地段房子租金)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要求按相当于房租租金来调整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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